原住民是否可以繼續狩獵或擁有獵槍,身為鄒族子民,我的立場非常明確:不可以!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簡稱原民法庭) 最近有一宗判決,針對排灣族男子持有土製長槍和子彈做出無罪判決,認為張姓原住民擁有獵槍和子彈,屬於維繫部落傳統秩序及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這項判決引用「憲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條文,原民法庭的判例,看似廣納國內外公約憲章,維護原住民文化傳統和應有權益,平心而論,判決結果在其次,設立原民法庭才是可議之處,不論當初立意是否良善正當,從司法體系正常化及審判獨立的角度來看,其實畫蛇添足,政治考量多於法律實務,原民法庭根本是民粹政治運作催生的閣樓法庭,閣樓者,不方不正,虛多於實,格局狹窄,存在價值可有可無,通常只能裝飾門面或者堆放陳年雜貨,專不專業是一回事,對原住民有多少實質助益才是重點。政府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設立原民法庭,敲鑼打鼓宣告開張,輿論褒貶互見,也許當初立意良善,實務上卻未必能匡正除弊,處在多種族和政治對立的台灣,許多傳統文化事務相當敏感棘手,雞毛蒜皮的事情很容易被操弄渲染,單純法律事件往往演變成劍拔弩張的族群政治對抗,有心人以傳統以文化之名,謀私強取,搬弄是非,反而衍生各族群之間難以預料的訴訟紛擾和政治運作空間。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簡稱原民法庭) 最近有一宗判決,針對排灣族男子持有土製長槍和子彈做出無罪判決,認為張姓原住民擁有獵槍和子彈,屬於維繫部落傳統秩序及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這項判決引用「憲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條文,原民法庭的判例,看似廣納國內外公約憲章,維護原住民文化傳統和應有權益,平心而論,判決結果在其次,設立原民法庭才是可議之處,不論當初立意是否良善正當,從司法體系正常化及審判獨立的角度來看,其實畫蛇添足,政治考量多於法律實務,原民法庭根本是民粹政治運作催生的閣樓法庭,閣樓者,不方不正,虛多於實,格局狹窄,存在價值可有可無,通常只能裝飾門面或者堆放陳年雜貨,專不專業是一回事,對原住民有多少實質助益才是重點。政府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設立原民法庭,敲鑼打鼓宣告開張,輿論褒貶互見,也許當初立意良善,實務上卻未必能匡正除弊,處在多種族和政治對立的台灣,許多傳統文化事務相當敏感棘手,雞毛蒜皮的事情很容易被操弄渲染,單純法律事件往往演變成劍拔弩張的族群政治對抗,有心人以傳統以文化之名,謀私強取,搬弄是非,反而衍生各族群之間難以預料的訴訟紛擾和政治運作空間。
為了保障原住民司法權益,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司法院於民國一O二年一月一日設立了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截至目前為止,由於審理案件數量不多,審理品質還難以論斷,張姓原住民擁有獵槍和子彈的無罪判決,引起許多爭議,凸顯原民法庭面對社會主流價值觀的隔閡和落差,這一次的判決,絕非台灣原住民的司法勝利,也不是遲來的正義,傳統文化的僵化和墮落,莫過於此。槍械氾濫已經是現代社會揮之不去的治安惡夢,原住民擁槍狩獵,假傳統之名,行貪婪之實,落伍的風俗,跟保護大自然的現代思潮,顯得格格不入。傳統文化是時間長河累積無數改變的果實,迅速適應環境變化,族群香火才能長長久久。
仔細對照一般法庭和原民法庭相關審理項目,幾乎是一個模子的翻版複製,差異只在訴訟當事人的族群類別,可以引用的法律條文,一字不差,莫非一般法庭不能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內外公約憲章?如此的司法架構,硬說沒有政治考量,實在很難讓人相信。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範圍及類型
一、刑事案件
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不論何種犯罪類型,均由原住民族專業
法庭審理。
二、民事事件
(1)兩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
(2)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下列事件:
「返還 ( 交還 ) 土地」
「損害賠償 ( 包括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 )」
「履行或終止契約或租約事件」
「第三人異議之訴」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排除侵害」
「確認土地或房屋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
「確認耕作權或地上權存在或不存在」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塗銷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
「分割共有物」
「確定界址」
「遷讓房屋」
「債務人異議之訴」
得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之民事事件類型
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而非屬前項案由之民事
事件,經當事人聲請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受訴法院認為適
當者。
撇開種族因素,無論刑事民事,原民法庭引用的法條法規,一般法庭同樣可以引用,一加一等於一,亮了燈籠,何必再點燃蠟燭,政治人物吃飽了撐著,也不能拿法院當戲院,拉黨結派,消磨無聊時光,用政治手段,扭曲司法正常運作。長久以來,台灣司法瀰漫了銅臭味和政治味,知法玩法者比比皆是,憨厚老實又不懂法律的原住民卻處處碰壁,弱肉強食的司法審判一再上演,政府不思正本清源,修法立法,提昇審判品質和效率,反而弄出一個名不正言不順的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藍綠對抗的台灣,政客政治糟蹋司法尊嚴的事件屢見不鮮,歪曲事實,顛倒是非,烏龍鳥事也能興訟鬧上法院,只要事情沾惹上政治,法律事件就會變成政治事件,嚴重傷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力。
整體而言,「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台灣原住民現今的弱勢處境,具有正面扶助的功能,但是過度保護原住民,未必是一件好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對原住民製造運輸及持有槍枝彈藥雖然具有保障但書的含義,並不表示張姓和其他原住民擁有獵槍和子彈應該判無罪,情理法,法理情,原民法庭在法律實務中,選擇了情理法,輕易向民粹政治低頭,刑不刑,法不法,結果賠掉了司法正義和社會觀感,原民法庭為德不卒,無論在實務或理論上,完全沒有正當地位,徒具閣樓虛浮裝飾功能,更斬斷原住民跟台灣其他族群平起平坐的訴訟審判,形同築一道牆籬,自外於台灣的司法地圖,原民法庭的存在和自治訴求同樣荒謬,而且短視膚淺。
每隔一段時間,原住民自治的相關議題就會被某些政治人物拿出來耍嘴皮,選舉時滿口傳統文化,唬弄族群意識,煽動族人拉抬政治聲勢,選舉過了,風淡雲清,閒話家常,什麼傳統文化,管它死活,放牛吃草去了。自治這玩意兒,台灣沒有必要也沒有充足的文化環境和理由去實施,政客玩弄似是而非的自治把戲,只會將原住民推向邊緣化的社會地位,法律正義雖然是烏托邦境界,法律縱然不完備,畢竟是文明社會互動交流的公約準則,法律訴訟回歸一般法庭才是司法正道,讓原住民接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普世觀念,並且明白箇中真諦,不要再用惡習劣俗去抵抗時代潮流。
藉由張姓原住民的無罪判決,讓我們再次省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真諦,原民法庭的判例,必將後患無窮,太多的例外,終究會付出代價,台灣原住民需要實質的協助,但不需要過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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